2007年1月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浙江潮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应聘的是主任 担任的却是副主任
全国首例邮寄劳动仲裁申请案开庭
王海燕 徐志礼

  本报讯  全国首例邮寄劳动仲裁申请案日前在玉环开庭。
  千里迢迢从湖北应聘到位于玉环的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的李国芳,应聘的职位是办公室主任,但“康华”却只让他担任副主任。本想好好施展才华的他,上班10个多月后悻悻离去。回到湖北后,李国芳忿忿不平想讨说法,于是向玉环县劳动仲裁委邮寄了劳动仲裁申请书。
  开庭当天,已在湖北黄石市国资委任职的李国芳准时出庭。李国芳称,2005年5月,在武汉举行的人才交流会上,他应聘“康华”行政部经理,“康华”有关负责人当场认为,他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比较合适,并在招工表上填了书面意见。
  2005年7月,李国芳正式上班,约定试用期3个月。由于工作出色,试用期提前结束,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,但李国芳担任的却是副主任。李国芳认为,公司未兑现任职承诺,属于用工不诚信,违约在先。
  “康华”公司代理人则认为,“康华”没有违约,并称招聘时承诺一定的职务,一方面有鼓励性质,另一方面,招聘对象还要到新单位适应,看其是否能胜任。“康华”最终没为李国芳转正的原因,是认为他能力不够。
  此外,李国芳提出,在“康华”工作期间,每周六都上班,属加班。根据《劳动法》规定,要求“康华”支付5952元的加班费。
  “康华”代理人认为,“康华”属轻工产业,延长工作时间不会对职工身心产生影响。至于每周六上班,在招工时已说明。且公司每个人都有不同级别,李国芳属于8级,基本工资才1000多元,但其实他每个月都能拿到4000元以上,这就包含了加班费。
  由于“康华”代理人坚持只能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服装费共2600元,李国芳认为,“这么强硬的态度我无法接受。”仲裁庭没有当庭作出裁决。
  笔者日前就此联系了玉环县劳动仲裁委有关负责人。他说:“根据规定,开庭后双方如有调解意愿,我们会予以帮助调解,否则,我们将按照仲裁规定予以裁决。”